首次申请 GLP 认证或者申请新增试验项目,对申请的试验项目要求相同。
根据《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机构应当按照 GLP 的要求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申请 GLP 认证前,每个试验项目应当完成至少一项研究工作。
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应当以药物为研究对象,不接受非药物(如农药、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资料。除毒代动力学和免疫原性试验可伴随开展外,其他试验项目应当独立开展。申请机构应当具备与所申请试验项目相适应的实验动物设施。
具体要求如下:
(1) 单次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分别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2) 单次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要求,分别完成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申请机构未开展灵长类实验动物的单次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将限定为“单次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非啮齿类,不含灵长类)”。
(3) 生殖毒性试验:申请机构可根据需求,选择申请生殖毒性试验 I 段、II 段、III 段并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为充分评估申请机构的研究能力,建议选择阳性药物开展研究或者试验设计中包含阳性对照组。其中,“生殖毒性试验(II 段)”至少需要完成两种动物种属[即啮齿类动物和非啮齿类动物(通常是兔)]的生殖毒性 II 段试验;如只完成啮齿类动物的生殖毒性 II 段试验,所申请认证的试验项目将限定为“生殖毒性试验(II 段,啮齿类)”。
(4) 遗传毒性试验:申请机构可以根据需求,选择申请 Ames、微核、染色体畸变、小鼠淋巴瘤试验,并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
(5) 致癌性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 2 年大鼠致癌性试验或 6 个月转基因小鼠试验。
(6) 局部毒性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过敏性试验、刺激性试验和溶血试验。其中过敏性试验应当至少包括主动全身过敏试验,刺激性试验应当选择涉及病理检查的刺激性试验。申请机构应当具有饲养豚鼠、兔等实验动物的设施。
(7) 免疫原性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抗药抗体(ADA)研究,具备ADA 检测方法学验证、生物样本分析和数据处理的能力。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开展免疫原性试验所需的实验动物设施,实验动物在体试验应当在申请机构内按照 GLP 要求开展。
(8) 安全药理学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影响的核心组合试验。
(9) 依赖性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至少完成药物辨别试验、自身给药试验和戒断评价试验。
(10) 毒代动力学试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应技术指导原则完成研究,具备生物分析方法学验证、生物样本分析和数据处理的能力。申请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毒代动力学试验所需的实验动物设施,实验动物在体试验应当在申请机构内按照GLP 要求开展。